
最近幫忙之前廣告公司的同事簽下一組要作連鎖加盟的店家-龍香水煎包


從人格特質上來說
創業不是一件簡單容易的行為,需要具備一定條件的人格特質才容易吸引他人的追隨與贊助。一項針對創業投資所進行的大規模調查指出,投資家主要由以下10個D來評量創業家的人格特質:Dream(理想)、Decisiveness(果斷)、Doers(實幹)、Determination(決心)、Dedication(奉獻)、Devotion(熱愛)、Details(周詳)、Destiny(使命)、Dollar(金錢觀)、Distribute(分享)。而這10個D也可做為計畫創業者,自我評量人格特質是否具有吸引力的一種參考。
當你確定自己適合創業後,你不必急著馬上走上創業這條路,還必須先評估一下你的創業計畫是否可行再說。你可以探索以下一些問題
1、你能否用語言清晰地描述出你的創業構想?想法必須明確。你應該能用很少的文字將你的想法描述出來。根據成功者的經驗,不能將這想法變成自己語言的原因大概也是一個警告–––你還沒有仔細地思考吧!
2、你真正瞭解你所從事的行業嗎?許多行業都要求選用從事過這個行業的人,並對其行業內的方方面面有所瞭解。否則,你就得花費很多時間和精力去調查諸如價格、銷售、管理費用、行業標準、競爭優勢等等。
3、你看到過別人使用過這種方法嗎?一般來說,一些經營成功的公司經營方法比那些特殊的想法更具有現實性。有經驗的企業家中流行這樣一句名言:“還沒有被實施的好主意往往可能實施不了。
4、你的想法經得起時間考驗嗎?當未來的企業家的某項計畫真正得以實施時,你會感到由衷的興奮。但過了一個星期、一個月甚至半年之後,將是什麼情況?它還那麼令人興奮嗎?或已經有了完全不同的另外一個想法來代替它。
5、你的設想是為自己還是為別人?你是否打算在今後5年或更長時間內,全身心地投入到這個計畫的實施中去?
6、你有沒有一個好的人脈?開始辦企業的過程,實際上就是一個組織諸如供應商、承包商、諮詢專家、雇員的過程。為了找到合適的人選,你應該有一個服務於你的個人關係網。否則,你有可能陷入不可靠的人或濫竽充數的人
7、明白什麼是潛在的回報?每個人投資創業,其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賺最多的錢。可是,在儘快致富的設想中隱含的決不僅僅是錢。你還要考慮成就感、愛、價值感等的潛在回報。如果沒有意識到這一點,那就必須重新考慮你的計畫。
經過自我分析後證明你適合創業,同時你也能正確回答上述的幾個問題,那麼你創業成功的勝算將會很高,你可以決定著手去創業。但是創業也並不是你一時衝動所決定的,如果創業前你舉棋不定,最好還是選擇工作這條路。因為,儘管你現在有機會創業,你的動機不錯、想法也很棒,但是基於市場、經濟能力或家庭等因素的考慮,現在也許不是你創業的好時機。
總之,你創業必須要有相當的競爭力,而且只有你自己才能決定怎麼做最恰當。成事不易,創業更難。選擇創業這條路,自然而然地你會憧憬成功的景象,而不會想到萬一失敗的問題,然而,往壞處打算儘管令人不愉快,卻是創業之初應該考慮清楚的
對有些創業者而言,在創業時並不是新開店,而是採用頂店的方式。頂店的好處在於,投資金額往往會比開新店要低,而且一切東西都是現成的,只要選好要頂的店,便可以在短時間內馬上接手經營。但是頂店的缺點,在於既然對方要頂讓店面,當然表示生意不好,既然對方現在都已經做不好,那自己接手之後,又憑什麼能將店面經營好?而且什麼樣的店可以頂,什麼樣的店不能頂,頂店時又該注意那些事項?本文提供以下頂店六大訣竅。
一、評估商圈地點是否可以做 五、重新開幕促銷 |
| 【資料來源:桂世平】 |
第一、選對行業。所謂“男怕入錯行,女怕嫁錯郎”,要選擇一個有發展前途的行業。要從實際入手,看看這個行業是否符合自己的興趣、能力和理念,這樣才能長久的經營下去。不要看看這個也想做,那個也想做,最後可能什麼都做不了,也做不好。
第二、找對品牌。在你選定行業後,要看一下你選擇的加盟總部信用是否牢靠,最好挑選一些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加盟,這樣的品牌往往比較可靠,知名度也高,便於在開展業務。在選擇品牌的時候要根據自己的實際能力,不要一味的追名牌,因為相對來說加盟費會很高,也不要找那種免費加盟,沒有知名度的品牌。
第三、看直營店業績。要看看加盟總部的直營店數量以及經營業績,根據公平交易法「加盟業主資訊揭露規範」規定,總部必須公開資本額、店數、加盟金、以及後續權利義務,以免出現加盟主無法認同總部的管銷制度、供貨限制、商標及技術使用規定等而引發紛爭。一般來說,直營店的數量可以看出這個項目是否真正的有市場前景,,比較容易考察出它真正的盈利情況,很容易判斷自已要不要加盟這個項目。
第四、完善的加盟機制。完善的加盟總部會有一套針對加盟主的完整加盟機制,比如退貨機制,退出機制,利潤保障機制,賠償機制等。但是在操作過作中很多並不完善的盟主通過克隆別人的加盟機制來給自己豎立完美的盟主形象,所以加盟者應當特別注意。因為一旦你交錢加盟以後,總部卻什麼也不能提供,最後只能導致你關門
第五、健全的培訓體系。加盟總部應該提供一系的健全的管理、行銷等技術與行業知識的專業培訓,同時要對加盟者提供後續的技術指導和培訓服務,這樣才有利於加盟者能夠更好的以加盟總部的統一品質標準來持續運作。很多加盟總部只是表面看上去不錯,自己沒有完善的培訓體系,因此作為加盟主應該要特別留心。
第六、
第七、對加盟合約必須
第八、
如果您手上錢不多,也沒太多工作經驗,建議您先到圖書館借或書店買幾本與創業有關的書來參考,先做好心理建設,具備一些基本的創業開店知識或相關工作經驗才比較容易成功。先提醒您,據統計自行創業失敗的機率高達八、九成,若您完全沒有相關工作經驗,建議先從加盟體系開始,因為少數知名的加盟體系有還不錯的輔導制度,可提高您不少成功的機會。另台灣不少不負責的加盟組織,往往是只收賺加盟者第一次加盟金後就不再協助加盟店了,這類低知名度的加盟體系您要小心。
選擇加盟體系應注意事項
近年來,國內連鎖加盟業如雨後春筍般蓬勃發展,連帶吸引大量的投資加盟者加入此一行業,然對有意投資的加盟者,在面對眾多的加盟品牌時,究竟應如何選擇方為上策?以下幾點建議做為參考。
一、須選擇本身已有相當經驗的連鎖體系,包括經營時間的長短及店數的多寡;
如果是成立時間不長,店數又少的品牌,由於本身連鎖的經驗都還不充足,加盟者貿然加入,風險性自然較高。
二、技術難度不能太高。
一般加盟者通常皆為外行,所以技術性愈低的行業愈適合加盟(如攤車),技術難度若愈高,出師的時間愈長
三、須注意選擇行業的發展趨勢,究意是在穩定中成長?或是日趨沒落?
特別是有些屬於流行性的行業,在剛加盟時生意鼎盛,沒多久熱潮過去後,生意便一落千丈。
四、須考量個人興趣:由於每個行業皆有不同的行業特性,加盟者最好選和自己志趣相投的行業加盟,不要只一味顧著賺錢而忽略個人興趣。
五、須考量總部在同業中的競爭能力:這其間涉及到總部提供給加盟店的支援有多少?因為同業間的競爭必然會涉及到品牌的優劣,第一品牌競爭力自然較強,相對的較小品牌競爭力自然較弱。
除了以上五點外,當然加盟者本身的人力及資金等皆是加盟時所必須考量的因素。
防範事項:
加盟簽約十大注意事項: 近年來,隨著創業風潮日趨盛行,加入連鎖加盟店的人愈來愈多,加盟糾紛也隨之增多。這些糾紛的產生泰半肇因於加盟合約,加盟總部在加盟前,未向加盟者詳細說明合約內容,而加盟者往往也未加深入了解就簽下合約,在雙方各自模糊處理之下,會產生糾紛也就不足為奇了。
加盟簽約十大注意事項
其實,加盟者在簽立加盟合約之前,就應深入了解合約內容,以確保自身權益。切莫以為加盟合約都是總部制式的範本不可修改。其實合約應該是透過彼此雙方協議之後做成的。換句話說,加盟者不僅該睜大眼睛看清楚內容,更有權利要求修改內容。本文僅提供以下十點注意事項,供加盟者做為簽約時的參考。
第一、應要求加盟總部出示服務標章註冊證。
因為所謂加盟,就是總部將品牌授權給加盟店使用,換句話說,總部必須要先擁有這個品牌,才能授權給加盟店。也就是說,總部必須先取得中央標準局,所頒發的服務標章註冊證才行。前一陣子即發生某中式餐飲連鎖體系的糾紛案,新舊二個體系鬧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後來敗訴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稱,連帶使已經加盟該體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無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務必要先確認總部的確擁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權利金的支付方式。
一般而言,總部會向加盟者收取三種費用,分別是加盟金、權利金及保證金。
所謂的加盟金,指的是總部在開店前幫加盟者做整體的開店規劃,及教育訓練所收取的費用。而權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總部的商標,以及享用商譽所需支付的費用,這是一種持續性的收費,只要加盟店持續使用總部的商標,就必須定期付費。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支付。
至於保證金,則是總部為確保加盟者會確實履行合約,並準時支付貨款等所收取的費用。其中,由於權利金是持續性的收費,某些加盟總部會在簽約時,要求加盟者一次開出合約期限內全額權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約期限為五年,權利金採取年繳方式,某些總部便要求加盟者將五年的權利金,一次開齊五張支票繳交總部。後來曾有這樣的案例發生,某一體系的加盟者開店二年,因為生意不佳而關門大吉,但是卻早在簽約時,已開齊五年權利金的支票繳交給總部了。按理說,後面三年既然已經收店不再使用總部的商標、商譽,就不需再支付權利金,然而總部卻仍將已收取的支票軋進銀行取款,害得這位加盟者,不僅賠了二年生意,還得另外支付這些已開出的支票金額! 所以,加盟者若遇總部要求一次開齊合約期限內,全部權利金的支票面額時,務必記得在合約上加註一點,當加盟店收店不再開店時,總部必須退回未到期的權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第三、總部供貨的價格問題。
一般的加盟合約中,總部都會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總部進貨,不得私下進貨。這點往往是總部與加盟店紛爭最多的一環。因為加盟店經常認為總部的供貨價格偏高,於是紛紛自行向外採購。但是總部基於連鎖體系品質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須統一向總部採購,於是爭端便產生了。較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簽立合約時,即應事先要求總部供貨的價格不得高於市場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後雙方為了價格問題爭執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問題。
通常加盟總部為確保加盟店的營運利益,都會設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個商圈之內不再開設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對保障商圈的範圍有多大,必須十分清楚。不過常見的情形,是總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遠處的距離,再開設第二家店時,影響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發抗議。其實,總部若是開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並沒有抗議的權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連鎖體系因為加盟店增多或已達飽和狀態時,已很難再開新的加盟店
第五、競業禁止的條款。
所謂競業禁止,就是總部為保護經營技術及智慧財產,不因開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約存續期間,或結束後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原加盟店相同行業的規定。此一規範旨在保護總部的智慧財產權,並無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員會亦認為此舉不致違法。但是競業禁止的年限究竟應該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長,恐會影響加盟者往後的工作權益。對此,曾有某連鎖體系的競業禁止條款規定為三年,被加盟店告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認為競業禁止條款乃屬合理,惟認為三年是否過長?後來該總部也很識相地把三年改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簽約時必須考慮清楚,以免影響日後生計。
第六、管理規章的問題。
一般的加盟合約內容少則十幾二十條,多則四、五十條以上,不過通常都會有這樣一條規定,「本合約未盡事宜,依總部管理規章辦理。」如果加盟者遇到這樣的情形,最好要求總部將管理規章附在合約後面,成為合約的附件。
第七、關於違約罰則。
由於加盟合約是由總部所擬定,所以會對總部較為有利,在違反合約的罰則上,通常只會列出針對加盟者的部份,而對總部違反合約部份則隻字未提。加盟者對此應可提出相對要求,明定總部違約時的罰則條文,尤其是規定總部應提供的服務項目及後勤支援方面,應要求總部確實達成。
第八、關於糾紛之處理。
一般的加盟合約上都會明列管轄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總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為的是萬一將來有需要時,總部人員來往附近法院比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總部在合約中規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訴訟前,需先經過總部的調解委員會調解。遇此狀況時,應先了解調解委員會的組成成員為那些人?如果全是總部的人員,那麼調解的結果當然會偏坦總部,而不利於加盟者。礙於合約,加盟者又無法忽略調解委員會,而直接向法院訴訟。因此筆者建議加盟者在遇到類似的條款時,應要求刪除。
第九、合約終止之處理。
當合約終止時,對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證金。此時,總部會檢視加盟者是否有違反合約或是積欠貨款,同時,總部可能會要求加盟者自行將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順利且無積欠貨款,總部即退還保證金。但若是發生爭議時,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為雙方角力的重點。某些總部甚至會自行雇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況,需視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資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資的話,那麼招牌「物」的所有權就應歸加盟者所有,總部雖然擁有商標所有權,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須透過法院強制執行,如果總部自行拆除,即觸犯了毀損罪。
第十、這是最後一點應注意事項。
就是在合約簽立之後,雙方務必要各執一份。曾經有某超商連鎖體系與加盟者簽約之後,總部留二份合約,並未留一份給加盟者,後來被一狀告到公平交易委員會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記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約內容,確保自身權益。
當然最重要的,還是要把合約內容看清楚再簽,逐一了解內容,若有任何不明瞭或不明確的地方,都應該向總部人員詢問清楚。因為唯有在簽約前,仔仔細細了解合約,才能減少日後的紛爭產生。
本文由創業顧問 諸利福提供
俗話說:「在家靠父母,出外靠朋友」,不少創業者選擇以合夥方式來創業,與朋友一起打拼。不過,雖然合夥創業較無孤軍奮戰的孤寂感,但若合夥人選得不對,反而易生糾紛或受其牽連,得不償失,因此如何選個合適的合夥人甚為重要。
選擇同質不如選擇互補
好的合夥人應具備什麼條件呢?誠信、能力、互補、技術、資源、互信與個性是主要評量項目。合夥人的誠信是基本條件,不僅做人要誠信,也應有良好的銀行信用紀錄,以免日後與銀行往來時因合夥人的信用記錄不佳,連累所創事業無法進行各項融資貸款。
能力、技術、資源是否和自己有互補效果,是挑選合夥人進一步的準則。換句話說,創業者應先衡量自己的長處與短處,找到一個可以相互彌補不足的合夥人。例如,想開家餐廳,可是自己卻不善廚藝,那麼可以找個廚藝精湛的合夥人,自己則負責外場其他事務,反之亦然。除了專才的互補,男女、老少或個性不同的搭配,也是一種互補;例如個性太隨和者在經營管理上可能會有些障礙,此時就需佐以果斷有魄力的合夥人。而資源的互補也是一種方式,正是有錢的出錢,有力的出力。
許多創業者常喜歡找好朋友合夥,可惜好朋友未必就是好的事業搭檔,如果不能符合以上要件,那麼最好不要合夥,以免好友反目。還有,股份最好不要一半一半,分出大小股東,以免日後決策意見相左時,難以拍板。此外,合夥還有個最高指導原則,即「先小人後君子」 +「白紙黑字簽章蓋印」! 許多人常因是親朋好友合夥而忽略這一點,而許多的投資糾紛也多是來自於當初的「不計較」與「不清楚」。即使是夫妻用不著白紙黑字,也要將分工原則講清楚說明白。而對外則更要白紙黑字,甚至是錄音存證,以免日後合作不愉快,在沒有有效證據下雙方認知頗有差距,導致合作關係破裂半途拆夥,此時事業就會元氣大傷了。
合夥可能遇到的 8大問題
合夥創業除了慎選合夥人外,還有哪些問題要注意呢?以下以一合夥案例所碰到的常見問題解析:
問題 1、 我打算與阿美及阿花合開花店,店名叫「美麗花店」,該怎麼登記?法律上有什麼限制呢?
答 : 公司登記應由商業負責人向營運所在地的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若委託他人辦理,應出具委託書。而在申請商業登記時,應檢具申請書、負責人身份證明文件、合夥人身份證明文件及合夥契約。倘若合夥資本額在新台幣25萬以上者,則需另備資本證明乙份;在新台幣50萬以上者,則應加具經會計師簽證的資產負債表。至於開店登記的法規限制,則需注意商業登記法第26及28條規定:
1. 不得使用易使人誤認為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有關的名
稱。
2. 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不得使用相同或類似他人已登
記的商號名稱。
3. 不得使用公司字樣。
問題 2、 我可以出資 50萬,阿花的技術雖佳,但是她可以用技術做為出資標的嗎?而阿美在業界算很有名,那可以用她的姓名 (出名字就好) 做為出資標的嗎?
答 : 可以。根據民法667條規定,合夥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權益代之。
問題 3、 兩年後,阿花要到大陸發展,想將他的股份移轉給春梅,但阿美不同意,這樣阿花還可以將她的股份移轉給春梅嗎?
答 : 根據民法683條規定,合夥人非經其他合夥人全體同意,不得將自己的股份轉移給他人。但轉讓於其他合夥人,不在此限。
問題 4、 我們花店幫阿砲做了個會場佈置專案金額約 100萬,上週阿美因為有急用,向阿砲調了100萬,今天阿砲說要用阿美的債抵他的專案款,這樣可以嗎?
答 : 不可以。依據民法682條,對於合夥負有債務者不得以其對於任何合夥人之債權與其所負之債務抵銷。所以,現在專案款是屬於我、阿美及阿花的債權,所以阿砲對阿美的債權當然不能用此抵償。
問題 5、 我、阿花及阿美的出資標的不同,當初因為彼此對損益分配的比例一直不能達成共識,所以就沒有再作約定了,假如花店在年底結算有虧損時,到底要怎麼樣分配呢?
答 : 損益的分配可分為約定(民法677條第一、二項)及法定兩種;若依法定而論,按各合夥人出資額比例來訂定時,對於以勞務為出資的合夥人來說,除非契約另有訂定,否則是不受損失分配,而僅受利益分配。
問題 6、 我們邀請春梅加入合夥,但 1年後花店經營不善對外積欠債務高達300萬元,因合夥的債務無法完全清償,所以債權人要求就合夥人個人的財產求償。春梅認為花店所積欠的300萬元債務中,只有50萬元是她加入合夥後才發生的債務,對於加入前花店所欠下的250萬元她並無需負責,這樣對嗎?
答 : 不可以。因春梅的加入需要合夥人全體同意方可行,而根據民法691條第二項,加入為合夥人者,對於其加入合夥前所負的債務,與其他合夥人負同一責任。
問題 7、 我們邀請春梅加入合夥,但春梅後來想退夥,對於其出資的部分是否可以請求償還?而她退夥後,對於合夥的債務是否仍須繼續負責?
答 : 春梅當然可以請求退還資金,但在退夥人財產結算時,仍須減去其應當分擔的損失,以其所剩的餘額返還之。但春梅只需對退夥前的合夥債務負責,至於退夥後的債務,她就無需負責了。不過,退夥前的債務,她所應負責的期限並無限制,所以春梅不會因為時間的過往而免責。
問題 8、 假設花店經營 3年後,所有合夥人同意解散合夥,那解散合夥的程序到底要怎樣進行?債務應如何處理?財產應如何分配呢?
答 : 合夥解散的原因,不外是存續期屆滿、全體同意解散及合夥目的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者。而解散後進行清算的內容應有: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權、返還出資、分配剩餘財產。最後商業合夥應依商業登記法第17條,申請歇業登記並註銷營利事業登記證。
創業當老闆,是許多人心中的夢想!但萬事起頭難,資金不夠想創業更難。在景氣低迷,資金募集不易的此刻,想創業首先就要先解決資金問題。
當創業者的創業資金不足時,籌錢的方式,除了可以向親友借貸,或是民間盛行的標會等方式外,還可以設法尋求政府的相關貸款資源,以解決創業資金不足的問題。這些途徑包括青年創業貸款、勞委會失業勞工貸款、微型企業創業貸款,以及須具備特定身分的身心障礙創業貸款、特殊境遇婦女創業貸款、農村青年創業貸款、原住民創業貸款,還有由部分銀行所推出的加盟創業貸款。
茲將各項貸款簡述如下:
一、青年創業貸款
青年創業貸款係由行政院青輔會,為輔導青年創業所設,申請者的年齡須在23歲至45歲之間,貸款額度上,每人最高可貸新台幣400萬元,利率為3%,較一般銀行貸款的利率為低,其中100萬元可以信用貸款。申請時間為公司成立後3年以內的時間,至於申請的流程,直接向各承辦銀行提出申請,送件時必須檢附創業計劃書,公司執照或是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所以在還未真正創業之前,必須先向政府登記設立公司或商號。
如果是參加連鎖加盟店,則僅限於自願加盟,送件時則須附上加盟合約書。青輔會為推廣青年創業貸款,定期會在全省舉辦說明會,相關資訊可以上青輔會網站查詢。
二、微型企業創業貸款
微型企業創業貸款,係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在92年1月所開辦,針對45歲至65歲的中高齡者所設計,貸款額度上限為100萬元,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