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記者劉志原、林俊宏/台北報導〕老是舉牌抗議的柯賜海應該下場「休息」,法院竟又讓他仍在場上?!不少法官認為,高院已有嚴重疏失,程序上不僅不合理而且難以理解。法界人士也說,就實務上來說,確實離譜。


法界人士表示,我國司法制度採三級三審制,被告遭檢方起訴後,若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均判有罪,案件即確定,但為了訴訟經濟,刑事訴訟法規定,最重本刑3年以下之罪,一律二審確定,另竊盜、侵占、背信、贓物、恐嚇及詐欺等6罪,雖是5年以下之罪,也屬二審確定,有罪確定,法院應通知檢方,由檢方傳喚被告執行。



多位法官也認為,柯賜海案中,他有數個犯罪行為,分別觸犯詐欺、偽造文書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屬於「數罪併罰」,即多個行為,觸犯多項罪名,故分別論科,其中詐欺罪為二審確定案件,高院二審判柯賜海詐欺罪3年,他僅可針對偽造文書及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上訴,已確定的詐欺罪部分,應立即入獄。



柯賜海並非一行為同時犯下數罪,沒有「裁判上一罪」情形,所謂裁判上一罪,是指一個行為觸犯數項罪名,如車禍致對方車毀人亡,即觸犯毀損、公共危險及過失致死等罪,依法「從一重」僅依過失致死罪論科。



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高院應將柯賜海案卷宗交給地檢署,由檢察官傳喚他入獄執行,如果柯賜海針對未確定部分提起上訴,法院也可先將已判決確定部分的卷宗,以「影印卷」方式,發交檢方執行。



此外,法律並未規定非得有卷宗才可執行,法院也可將判決書交付檢察官,檢察官可憑判決書傳喚被告到案執行,若法院沒將卷宗或判決書送交檢方,法院已有嚴重疏失,不少法官認為,這是不僅不合理而且難以理解。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共沐神恩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